张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5-11 13:28) 点击:306 |
张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子女抚养权 审理机关: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775号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付某某,均系再婚,均之前各自有一名子女,婚后再生育一儿子,现双方感情不合离婚,对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及律师的调解下,协议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小张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付某某有探视权。 三,原告张某某在2013年5月4日前付款30000元给被告付某某。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775号 原告张某某,男,孝感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女,孝感人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4月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4月8日在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小张。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后双方互不沟通,后发展到互不信任,也不谅解,难以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小张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付某某有探视权。 三,原告张某某在2013年5月4日前付款30000元给被告付某某。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良文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乐传章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假如双方均系再婚,应当深知离婚对双方造成的伤害,因此更应珍惜感情,在婚姻中双方体谅、维护家庭,但是更应该在结婚之前,慎重寻找结婚对象,避免冲动或急于结婚的心态,婚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了解,合适才结婚。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