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4-11 21:15) 点击:235 |
黄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某某 被告: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 审理机关: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93号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因性格不合,长期吵架,并分居,对于子女抚养,双方无法协商离婚,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一,被告付某某同意与原告黄某某离婚。 二,儿子小黄随被告付某某生活,自2013年4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止,原告黄某某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600元;原告在节假日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在寒、暑假期间,原告可以将儿子接到其身边生活,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93号 原告黄某某,男,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女,孝昌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5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9生育儿子小黄。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2010年12月3日原、被告激烈吵闹后,双方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不要求本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某某同意与原告黄某某离婚。 二,儿子小黄随被告付某某生活,自2013年4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止,原告黄某某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600元;原告在节假日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在寒、暑假期间,原告可以将儿子接到其身边生活,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海林 审判员 胡云华 人民陪审员 徐宝传 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飞 孝昌县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离婚纠纷,往往双方争议很大,特别是一方对法律不理解的情况,导致调解工作困难重重,建议离婚双方认真听取法院及律师建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让纠纷及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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