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26) 点击:400 |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 审理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4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原因是想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但是复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又没有改善,又离婚,但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1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抚养费4800元,直至刘1年满18周岁为止,2012年抚养费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张某某负担。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4号 原告张某某,女,孝感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孝感市人 案由:离婚纠纷 1998案6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0年4月7日在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办结婚,2001年3月28日生育一女刘1,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性格各异。婚后,双方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所以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以致2008年6月17日在孝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09年1月12日复婚。复婚后原告张某某于被告刘某某未改善夫妻关系,故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1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抚养费4800元,直至刘1年满18周岁为止,2012年抚养费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国庆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旭东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律师点评】本案属离婚后复婚又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双方离婚后,假如复婚,一定要双方认真认识之前矛盾的根本原因,并双方切实改正,假如一味以给孩子完整的家庭为理由复婚,重复之前的吵架,反而是给孩子更大的伤害,最终又离婚,浪费双方的时间和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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