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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26)    点击:400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

审理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4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原因是想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但是复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又没有改善,又离婚,但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1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于每年123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抚养费4800元,直至刘1年满18周岁为止,2012年抚养费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张某某负担。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4

原告张某某,女,孝感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孝感市人

案由:离婚纠纷

    19986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047日在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办结婚,2001328日生育一女刘1,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性格各异。婚后,双方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所以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以致2008617日在孝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09112日复婚。复婚后原告张某某于被告刘某某未改善夫妻关系,故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1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于每年123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抚养费4800元,直至刘1年满18周岁为止,2012年抚养费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国庆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旭东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属离婚后复婚又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双方离婚后,假如复婚,一定要双方认真认识之前矛盾的根本原因,并双方切实改正,假如一味以给孩子完整的家庭为理由复婚,重复之前的吵架,反而是给孩子更大的伤害,最终又离婚,浪费双方的时间和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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