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某等4人诉孝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13) 点击:442 |
辜某等4人诉孝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辜某、张某、万某某、万某 被申请人:孝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纠纷 争议焦点: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 审理机关: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判书字号:孝劳人调(2011)27号 孝劳人调(2011)28号 孝劳人调(2011)29号 孝劳人调(2011)30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辜某、张某、万某某、万某都是孝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因工作严重超时,加班过多,且单位不购买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集体申请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偿相关损失。 【审理结果】 根据不同申请人入职时间,及上班时间,给予相应补偿金。 【调解书全文】 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孝劳人调(2011)27号 申请人:辜某某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孝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等 申请人请求事项: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元月至2月份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3月18日至2011年2月底平均每月4次的备勤工资。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12月30日及2011年元月3日两天超时工资,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春节期间超时工资,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申请事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7500元整。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三,上述款项付清或,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调解成立日期:2011年6月14日。 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詹保庆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号 书记员:肖杭 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孝劳人调(2011)28号 申请人: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孝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等 申请人请求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养老及医疗保险。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备勤、超时、加班工资。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申请事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7500元整。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三,上述款项付清或,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调解成立日期:2011年6月14日。 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詹保庆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号 书记员:肖杭 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孝劳人调(2011)29号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孝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等 申请人请求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7月24日至2011年3月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养老及医疗保险。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备勤、超时、加班工资。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申请事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6500元整。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三,上述款项付清或,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调解成立日期:2011年6月14日。 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詹保庆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号 书记员:肖杭 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孝劳人调(2011)30号 申请人:万某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孝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等 申请人请求事项:1,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2月底每月平均4此备勤工资。3,2011年2月12至2011年2月16日期间超时工资。4,2011年春节期间节假日超时加班工资。5,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2月底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申请事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2000元整。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三,上述款项付清或,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调解成立日期:2011年6月14日。 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詹保庆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号 书记员:肖杭 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律师点评】 保安护卫小区安全,但是其自身权益往往无法保障,保安工资不高,且时常加班,导致保安队伍人员流动过大,这不利于行业发展和小区安全,。本案在律师、仲裁的调解下,最终保安们根据入职时间不同上班时间等因素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案中4名保安集体起诉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本人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引起重视,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保安待遇,并完善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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