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武汉某机电设备维保服务有限公司工伤索赔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10) 点击:527 |
曾某诉武汉某机电设备维保服务有限公司工伤索赔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武汉某机电设备维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工伤待遇纠纷 争议焦点:社会保险待遇、工伤待遇 审理机关: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判书字号:武劳仲东办调字(2011)第23号 武劳仲东办调字(2011)第64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曾某在被申请人武汉某机电设备维保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1年,在工作中因意外从高处摔落,造成脾脏切除的事故,但是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也不愿意赔偿曾某相关损失,也不愿意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愿意提供劳动合同,只愿意给予2万作为补偿,曾某遂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结果】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与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80380元整。 二,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工伤劳动争议就此终结。 第一次劳动仲裁: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武劳仲东办调字(2011)第23号 申请人曾某,男,大冶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机电设备维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社会保险等产生的争议 申请人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委递交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委依法立案,并指定由仲裁员涂婷独任审理此案。2011年2月21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原仲裁请求撤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为其补缴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000元。2011年3月7日,本委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结。 经双方调解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申请人同意将劳动合同返还申请人一份。 二,被申请人同意以2300元为基数,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同意将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交由被申请人一并缴纳。 以上条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涂婷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睿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次劳动仲裁: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武劳仲东办调字(2011)第64号 申请人曾某,男,大冶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机电设备维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工伤待遇产生的争议 申请人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委递交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00元;(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2400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700元。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委依法立案,并指定由仲裁员涂婷独任审理此案。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与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80380元整。 二,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工伤劳动争议就此终结。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涂婷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祥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律师点评】因为单位仅只愿意给予申请人曾某2万元补偿,曾某不同意,所以请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本案颇为周折,当初受理此案时,手上资料缺乏,首先曾某受伤应属工伤,但是曾某手上并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保存在单位,单位不愿意拿出来,因此我第一步先提起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在仲裁中,单位被迫拿出了劳动合同,随后我变更仲裁请求,让单位为曾某缴纳社会保险。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又随即做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确定曾某伤残级别为六级,取得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再次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工伤待遇,最终在仲裁、律师的调解下,单位赔偿曾某18万。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因公受伤时,不要一味选择与单位私了,避免赔偿过低,本案最终赔偿18万,远远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当初找我代理是表示赔偿8万左右就可以了结本案。另外,工伤索赔程序复杂,流程周期较长,建议请专业律师代理索赔更能维护自身权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