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武汉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09) 点击:282 |
姚某诉武汉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武汉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报酬争议 争议焦点:拖欠工资与擅自离职损失 审理机关: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判书字号:江劳仲调字(2010)第0078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姚某,在武汉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1年,因个人原因请求辞职,未获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最后一个月未付之工资2800元。 【审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补偿2800元整。 二, 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予以解除,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互不追偿相关损失。 【调解书全文】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江劳仲调字(2010)第0078号 申请人姚某,男,湖北省赤壁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 被申请人武汉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本市江汉区马场角路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案由 劳动报酬争议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姚某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克扣工资6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6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最后一个月工资2800元。本委于2010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并指定劳动仲裁员王小红独任审理。2010年8月31日本委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仲裁活动。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三, 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补偿2800元整。 四, 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予以解除,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互不追偿相关损失。 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 王小红 2010年8月31日 书记员 魏源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律师点评】本案调解书内容不多,但是背后故事却很多,比如,为何最终达成的协议中会出现:“双方互不追偿相关损失”这样的约定?原因在于,这起本身比较简单的拖欠工资纠纷,申请人找到我寻求帮助时,仅要求追回被拖欠的工资2800元,但是庭审中,被申请人突然拿出了一个证据:双方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上约定,“被申请人必须在公司工作3年,提前离职或未依法辞职,造成公司损失的,需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2万元。”此协议对申请人极为不利,被申请人由此可以反诉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由于申请人从未向我提及存在此补充协议,我让申请人仔细核对补充协议内容及签名,申请人经过回忆告知我,此补充协议签名确实是本人签字,但是这条约定内容当时没有,应当是之后添加的。我于是当庭预判应当是公司在补充协议空白处添加的不利于申请人的条款,我随即改变诉讼策略,首先提出要对补充协议签名及约定条款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其次重申假如鉴定结果出来,假如笔迹形成时间不一致,公司做伪证的法律后果,这样逼迫公司主动提出和解。最终调解结果即是双方互不追偿相关损失,但被申请人还是将拖欠的一个月工资2800元支付给申请人。虽然本案最终圆满解决,但是根据本案,在此提醒劳动者注意,在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包括补充协议,一定要注意不要留空白处,多出的空白,一定要划掉,避免被添加不利的条款内容,以致自身权益受损。因为,即便可以做笔迹鉴定,但是费用较高,要几千块,且耗时较长,这样会导致案件就拖不决复杂化,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万分留心,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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