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万某某离婚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08) 点击:211 |
杨某诉万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某 被告:万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彩礼是否返还,婚礼开销是否返还 审理机关: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2)鄂云梦民初字第00176号 【基本案情】 杨某与万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结婚,男方万某某送了彩礼3万元,还有三金首饰价值1万,婚礼开销7万,共10多万,因认识短暂结婚,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杨某现要求离婚,男方要求杨某返还彩礼及婚礼开销。双方协商无果,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鄂云梦民初字第00176号 原告杨某,女,孝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云梦县人 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8日在云梦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智勇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晨 云梦县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闪婚,原、被告在认识一个月就结婚,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矛盾重重,最终离婚。在庭审中,我见到了被告万某某,其实是个老实的农村小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讲,结婚花费10多万,是笔不小的开销,我能理解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及礼物等的要求。虽然调解书比较简单,但是达成这个协议,经历了律师、法院多次耐心调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原告方利益,是我的职责,最终达成双方离婚,原告无需返还彩礼及礼物的原告目的。但是我甚为惋惜被告方损失,在此,我只有提醒相亲而准备结婚的年轻人,一定要经过充分了解后才能结婚,而不能仅凭到了结婚年纪后亲人的压力或一时冲动或碍于情面,否则最终可能导致人财两空,特别是现在,据了解,还滋生了专门的骗子,专门从事结婚诈骗,即结婚后,马上将男方财产转移一空,又不退还彩礼等,后消失。骗的就是彩礼钱。当然本案并非骗婚,因为经过我仔细了解,排除女方诈骗嫌疑,切实是双方认识短暂并未建立夫妻感情。我这里只是提醒,有骗婚的事情存在,相亲确实是寻找伴侣的一个好途径,但是一定要经过充分了解后才能决定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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