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08) 点击:244 |
杨某诉杨某甲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某 被告:杨某甲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精神病患者如何离婚 审理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3号 【基本案情】 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由于精神病人无法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所有原告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杨1由原告杨某抚养,其抚养费用由原告杨某承担。 三,原、被告各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他无争议。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3号 原告杨某,女,孝感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孝感市人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系被告杨某甲之父 案由:离婚纠纷 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14日在孝感市孝南区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后举办了婚礼,婚后,原、被告居住在被告父母家中,双方感情尚可,2005年5月17日生育女儿杨1。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遂于2012年1月30日与被告分居。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2年2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1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杨1由原告杨某抚养,其抚养费用由原告杨某承担。 三,原、被告各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2年3月8日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钟江林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饶新民 【律师点评】精神病患者离婚,一直以来就是个难题,从过往判例来看,不容易离掉,不像其他普通离婚案件一样相对容易,听说有离了6年都没有离掉的,首先从程序上讲,必须有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到场,可精神病患者的配偶就是监护人,自己代理精神病患者跟自己离婚,从法律上讲不符合逻辑,因此本案请精神病患者的父亲承担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从现实上讲,精神病患者需要人照顾,与其离婚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其情绪,进而影响自身乃至周围人的人身安全,事关稳定和谐,因此,与精神病患者离婚,应当慎之又慎,需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本案经过律师、法院多次对双方艰难地调解,最终达成离婚协议,既维护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又释放了另一方的自由。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应有权益和配偶方离婚自由权利,平衡二者关系,是我们务实中应当把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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