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07) 点击:404 |
徐某某诉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某某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金额:258265元 审理机关: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1)孝南民初字第909号 【基本案情】 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钢材,但是被告有部分钢材款没有结算,被告称由于开发商资金没有到位,没有支付被告工程款,故而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但原告也因被告拖欠钢材款,导致自身经营遭受影响,在多次追索钢材款无果后,起诉被告。 【审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徐某某货款283625元(其中含滞纳金25000元),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前向原告徐某某支付63265元;同年9月30日、10月30日各向原告徐某某支付110000元。 二,如不按期支付,则由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告徐某某的诉讼标的258265元及滞纳金70916元履行。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孝南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徐某某,男,孝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5月24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钢材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徐某某依合同约定共向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货计款318265元,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向原告徐某某付款60000元,余款258265元经原告徐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徐某某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材料款258265元及违约金7081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徐某某货款283625元(其中含滞纳金25000元),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前向原告徐某某支付63265元;同年9月30日、10月30日各向原告徐某某支付110000元。 二,如不按期支付,则由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告徐某某的诉讼标的258265元及滞纳金70916元履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1年7月27日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泽民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娟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原告身为个体钢材经销商,被拖欠25万钢材款,可见对自身经营周转造成很大影响,原告在多次向被告交涉后无果,请律师起诉被告。本人接受委托后,不仅帮原告追回被欠的钢材款,还根据法律规定,让被告支付25000元违约金即滞纳金。在此提醒相关经销商,在遭遇拖欠材料款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避免一味被拖延,影响自身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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