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04) 点击:364 |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夫妻财产分割 审理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274号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但是婚后并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经常吵架,因对夫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现原告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 原、被告之女王某杨随原告王某某一起生活。原告王某某不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王某杨的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联想电脑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信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美的厨具一套、挂烫机一台、饮水机一套、组合沙发一套归王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张某某财产分割款20000元(该款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274号 原告王某某,男,孝感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孝感市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1月20日在孝南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领取结婚证。2009年7月7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双方为其取名王某杨。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于2012年1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女王某杨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 原、被告之女王某杨随原告王某某一起生活。原告王某某不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王某杨的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联想电脑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信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美的厨具一套、挂烫机一台、饮水机一套、组合沙发一套归王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张某某财产分割款20000元(该款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雷 审判员 孙继武 人民陪审员 李芸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晋军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双方当初分歧很大,被告女方提出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经过多次调解,并释明法律,最终女方放弃索赔,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在夫妻双方即将离婚,双方无法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时,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律师的调解下,更有利于双方争议妥善解决,以实现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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