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01) 点击:372 |
罗某诉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某某 原告:罗某 被告: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延期交房违约金 审理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613号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住楼,原告按约定付款,但是被告延期交房1年多,经多次协商,被告依然拖延交房,且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 【审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罗某、罗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000元。 二, 原告罗某、罗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613号 原告罗某,女,孝感市人 原告罗某某,男,孝感市人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住楼x座x单元x号房,建筑面积65.42平方米,总价人民币126941元整。同时还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支付首付款38941元,余款于2010年6月17日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后开始分期还款。至此,原告按合同约定已付清房款,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于2010年12月28日前,向原告交付商住楼房屋,截止本次起诉前,被告共逾期410天,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1227元(126941元x0.06%x410元)。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122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罗某、罗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000元。 二, 原告罗某、罗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2年5月28日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邱润清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忠仪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购房对于大家来讲,是件大事,假如碰见房产纠纷,是很让人头疼的时期,例如本案中,开发商延期交房长达一年多,当原告找开发商沟通时,开发商找各种理由推脱,且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受理本案后,经多次调解,向开发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晓以利害,最终让开发商答应立即向原告交付房屋,且马上办理房产证,另外开发商赔偿原告违约金16000元,且在签调解协议书当天当场给付。据了解,此楼房大多数购买者都被延期交房,但是大多数人都是采取观望,讨说法等,在等待1,2年后房屋才交付但开发商并没有支付违约金。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当遭遇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建议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立即交房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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