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邓某离婚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2:00) 点击:263 |
梁某诉邓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某 被告:邓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子女抚养费 审理机关: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2)鄂大悟民初字第00267号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1998年在湖北省大悟县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矛盾严重,2006年起原被告分居至今,鉴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一,被告邓某同意与原告梁某离婚。、 二,婚生女梁某某由原告梁某直接抚养,由原告梁某负担梁某某的全部抚养费;婚生女邓某某由被告邓某直接抚养,由原告梁某每月负担700元抚养费,分别于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4200元,至邓某某18周岁止。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没有其他争议。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鄂大悟民初字第00267号 原告梁某,男,广西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大悟县人 原告梁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梁某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邓某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邓某口头答辩称,我同意与被告离婚,我要钱抚养邓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邓某于1995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7月10日生育长女梁某某,1998年1月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4日生育次女邓某某。2011年5月4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29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2年4月10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现双方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同意与原告梁某离婚。、 二,婚生女梁某某由原告梁某直接抚养,由原告梁某负担梁某某的全部抚养费;婚生女邓某某由被告邓某直接抚养,由原告梁某每月负担700元抚养费,分别于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4200元,至邓某某18周岁止。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没有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吴海波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谈华锋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比较特殊,首先,从程序上,经历2次审理,其次,两个女儿都是先天残疾,所以抚养费用较高,导致双方对子女抚养分歧很大,本案最终在律师、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离婚。本人认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不要一味仅占在自己一方当事人角度谋求最大利益,而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平衡双方利益,多做调解工作,争取公平合理的解决双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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