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12 21:55) 点击:255 |
陈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某 被告:段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婚姻效力、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权 审理机关: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1)孝昌民初字第460号 【基本案情】 陈某17岁时跟被告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但是婚后感觉一般,双方经常争吵,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同意与原告陈某离婚。 二,儿子段1、陈2随被告生活,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000元;自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4000,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给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12000元由原告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有探视儿子的权利。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和125型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tcl25寸电视机一台和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陈某,女,孝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孝昌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9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2月25日生育双胞胎儿子段1和陈2。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原告起诉时,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状态已经消失。故本案应按离婚纠纷处理。原告陈某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陈某对被告段某某的有些社会交往活动不满,致双方经常争吵,并长时间互不理睬,原告认为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都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同意与原告陈某离婚。 二,儿子段1、陈2随被告生活,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000元;自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4000,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给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12000元由原告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有探视儿子的权利。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和125型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tcl25寸电视机一台和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海林 审判员 胡云华 人民陪审员 徐宝传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飞 孝昌县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首先,需指出,现实中,有些年轻朋友未满18岁结婚,这样的婚姻是当时无效的,但是假如之后达到了18岁,这样的婚姻又是变有效的了。其次,本人办理此案时心情甚为沉重,因为双胞胎是比较难得的,原、被告生育有双胞胎,假如双方能够相互体谅,相互爱护,将是多么完美的家庭。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因为当事人要求离婚,律师职责所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是这并不代表律师是赞成双方离婚的,律师内心更多的是希望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在此希望恋人们、爱人们珍惜感情、珍惜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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